◎臺北市助妳好孕「育兒津貼」:
【申請年紀】0-5歲以下
【設籍條件】兒童及申請人(父母雙方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者)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一年以上
【父母就業條件】未特別規定
【補助金額】所得稅率未達20%:每名每月2,500元
【其他限制】可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、保母托育費用重複請領。
【有無緩衝期】無,經審查符合資格者,追溯自申請當月。 

 

 ◎中央「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」
【申請年紀】0-2歲以下
【設籍條件】無設籍限制
【父母就業條件】父母至少一方未能就業,在家照顧兒童
【補助金額】1、所得稅率未達20%:2,500元。2、中低收入戶:4,000元。3、低收入戶:5,000元
【其他限制】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、保母托育費用重複請領。
【有無緩衝期】有,因101年1月1日開辦初期,為鼓勵民眾申請,凡於101年6月底前提出申請且經審核符合請領資格者,可追溯自符合資格當月核發,最多可追溯自101年1月。 


註1:「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」與「臺北市育兒津貼」同屬生活類補助,故同時符合該兩項津貼者,請擇優擇一申請。


註2:父母雙方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稅率未達20%(含12%、5%及免繳稅等),也就是家庭綜合所得淨額在113萬元以下者。
※名詞補充說明:綜合所得淨額=綜合所得總額-免稅額及扣除額。


註3: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中者,不得申請「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」,但是得以同時申請「臺北市育兒津貼」

 

 ◎助妳好孕(生育補助)

(一)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,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。
(二)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(以下簡稱戶政所)完成出生登記。
新生兒之母死亡、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,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。
第一項第一款設籍時間之計算,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。
三、申請生育獎勵金,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,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,逾期視為放棄權利。
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,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、印章及委託書辦理。

 

註1:本市助妳好孕專案不限胎次別,不論新生兒為第一胎或第二胎或更多胎次,每胎都可以領取2萬元生育獎勵金。

註2:每胎2萬元的生育獎勵金是以「新生兒數量」來計算,如果您生的是雙胞胎,則可領取4萬元(2個小孩*2萬元),三胞胎的話可以領取6萬元(3個小孩*2萬元),以此類推。

 

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(就業保險給付)

[就保(勞保)育嬰留職停薪津貼]
1.保險(就保)年資滿一年以上,而子女未滿3歲 ,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.
2.自育嬰留職停薪日起,當月(含)前6個月,月投保平均薪資60% 按月發給,最高為6個月.
3.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,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,免予繳納;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,得遞延三年繳納。


註1:雇主(令夫人)身分無加保就業保險,故無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。

 

◎勞保生育給付

請領資格
1.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
2.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
3.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。

給付標準
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,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。


註1: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

 生育給付申請書下載: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x?a=sBCELYFGyb8%3d

 ◎國保生育給付(假設令夫人無加入勞保,但有加入國保)

1.國民年金生育給付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,自施行日起,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(含死產),得請領生育給付,亦即國保女性被保險人在100年7月1日後(含當日)生育,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生育給付。
 
2.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1個月生育給付。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;即雙胞胎給付2個月、3胞胎給付3個月,以此類推。目前月投保金額為17,280元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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